学院科研、教研项目的评审及推荐工作是科研和教学管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提升教师申报科研和教研项目的积极性,保证项目评审的公平、公正及申报项目的成功率,特制定以下评审办法。
第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 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师行为标准的;
(2) 出现教学事故的;
(3) 不配合学院完成申请人规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管理的;
(4) 不符合文件规定的。
第二条 同等申报条件下,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优先考虑:
(1) 积极参与学院管理工作,并在研究生招生、学科和科研平台建设中作出主要贡献的;
(2) 近三年教学效果评价较好的;
(3) 校级和省级教学竞赛中获奖的;
(4) 获教坛新秀或教学名师称号的;
(5) 在JCR一区及二区期刊杂志上发表高水平科研论文的;
(6) 是院科研团队成员,并对该团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者。
第三条 对于推荐但未能获得资助的,在学院指有限的情况下, 项目申请人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获得资助的申请人,项目结题前不得申报同类型项目。
第四条 科研以院团队为单位,教研以基层教学组织为单位,对于获资助率高的团队予以增加指标;获资助率低、或未获得资助的、或年度考核靠后的团队根据情况予以减少或取消指标。
第五条 申报省级项目的申请人必须积极参加国家基金项目或国家级项目的申请,否则不予推荐。
第六条 对未完成学校规定的年度教学科研工作量的或考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将予以限报。
第七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按照科研项目管理规定执行任务,学院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八条 学院科研项目的评审及推荐工作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教研项目的评审及推荐工作由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除委托项目外,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决定,最终进行排序上报。
第九条 本条例经院教职工讨论并经院党政联席会批准后执行。条例最终由院行政负责解释。